政府性证券监管批判及与民事诉讼之权衡

被引:13
作者
缪因知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证券监管; 证券民事诉讼; 证券市场; 证券法;
D O I
10.19375/j.cnki.31-2075/d.2015.01.011
中图分类号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F832.51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政府性监管是一种主导性的证券法律实施机制,但其内在缺陷不可忽视。在中国,尤其存在如下问题:繁复的事前管制流于形式,事后执法力度和明晰性不足,过大的行政权妨碍了市场自律机制发挥,偏离监管者中立本位,直接干涉市场运作。而其原因主要是:证券监管目标时常受到其他政策目的的影响,国有经济主体有较强的政治经济游说能力和抗拒监管执法的能力,监管者权力行使的受制约度和被问责度较低,掌控的市场资源却很多。作为一种针对性的平衡策略,证券民事诉讼的发起和处理机制都能相应地予以裨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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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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