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答复之完善:结合档案的视角

被引:1
作者
肖卫兵 [1 ,2 ]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2] 塔斯马尼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档案部门; 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 便民措施;
D O I
10.16822/j.cnki.hitskb.2016.06.004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行政机关较常使用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答复申请人,而这其中又以档案部门最为突出。这类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答复频率高,既有申请人对政府内部运作不熟悉方面的原因,也有行政机关在答复时不够规范方面的原因。要降低该类答复,就有必要通过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肯定现有"谁制作,谁公开"的实践,明确"谁制作,谁公开"的规定,并鼓励行政机关在答复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时注意各种便民措施的综合运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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