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便民原则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的适用

被引:3
作者
肖卫兵 [1 ,2 ]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2] 塔斯马尼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信息公开; 便民原则; 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4.04.008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便民原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一大亮点。它是指行政机关以顾客为导向,通过各种措施为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公众创造最大化获取政府信息便利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上海等各地各级行政机关在答复申请人时,采用了各种便民措施答复那些所申请政府信息落入非属信息公开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未来还应将便民原则适用于答复所申请政府信息落入法定信息公开例外的申请,并扩大便民原则适用到更多特定的主动公开实践和政府间数据库共享上,以便达到降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量的积极效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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