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意蕴、发展与机制完善

被引:47
作者
吴勇 [1 ,2 ]
机构
[1] 湘潭大学法学院
[2] 湘潭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中心
关键词
流域; 环境司法; 司法协作;
D O I
10.19503/j.cnki.1000-2529.2020.02.006
中图分类号
D926 [司法制度];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是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其核心理念是整体主义,运行基石是协同论。流域环境司法协作的实践功能在于促进流域法治的形成、促进流域环境的协同治理、促进流域环境司法尺度的统一和促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我国已经进行了形态各异的流域环境司法协作探索,在长江流域等区域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但也还存在立法支撑不足、协作主体范围狭窄、协作机制形式化、协作内容生态属性不足等问题。我国流域环境司法协作需要在整体主义理念下,按照协同论的要求,根据不同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实践需求,做好顶层设计,充实管辖协作、裁量协作、执行协作、专门化司法协作等制度内容,保证协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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