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

被引:7
作者
杜晶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 金融投资者; 金融消费者保护;
D O I
10.16034/j.cnki.10-1318/c.2013.04.008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我国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承认度不一。域外法中"金融消费者"基本上涉及了所有传统金融子行业;对消费者自身条件,有设限的也有不设限的。我国学界现有研究也有类似分歧。现实中的金融服务、金融商品具有跨行业性和跨类别性,只要是接受金融服务的人就应为金融消费者;其中有些消费者由于自身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相当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购买或接受某些高风险性的金融商品或服务,则可被归为金融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应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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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刍议[J]. 何颖.金融法苑. 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