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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及其与金融投资者的关系
被引:7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杜晶
机构
: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
2013年
/ 32卷
/ 04期
关键词
:
金融消费者;
金融投资者;
金融消费者保护;
D O I
:
10.16034/j.cnki.10-1318/c.2013.04.008
中图分类号
:
D922.28 [金融法];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030105 ;
摘要
:
我国监管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承认度不一。域外法中"金融消费者"基本上涉及了所有传统金融子行业;对消费者自身条件,有设限的也有不设限的。我国学界现有研究也有类似分歧。现实中的金融服务、金融商品具有跨行业性和跨类别性,只要是接受金融服务的人就应为金融消费者;其中有些消费者由于自身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相当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购买或接受某些高风险性的金融商品或服务,则可被归为金融投资者。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应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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