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话语的均衡实践——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

被引:11
作者
廖奕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话语结构; 民族主义法理; 社会主义法理; 构建主义法理;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9.02.004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法律体系概念本身就是一种均衡的话语结构,只有在广义的均衡法律体系概念语境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话语结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协调和统一。"中国特色"的民族主义法理应当取法现代性的公民国家建设,围绕法律的历史体系发挥其话语功能;"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法理应当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为准,抓住法律的价值体系做好文章;"法律体系"的建构主义法理应当效法德国"潘德克顿"法学原则,以法律的规范体系建构为核心基点。三者均衡的关键在于社会主义法治历史经验、价值理念及规范内容有机整合于法律体系的动态实践之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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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解释[M]. 华夏出版社 , (美)庞 德著,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