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资争议中国家安全问题的司法审查

被引:2
作者
赵海乐 [1 ,2 ]
机构
[1]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2]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国家安全; 外资准入; 外资管理; 司法审查; 投资争议;
D O I
10.13871/b.cnki.whuilr.2016.01.015
中图分类号
D996.4 [国际投资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与基于国家安全原因的外资管制措施均会对投资者权益带来影响,而能否对此实行司法审查则是当前国际投资法尚未解决的问题。欧盟对此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司法审查当中充分尊重成员国对国家安全的定义,但对实现"国家安全"目标的手段合法性设定清晰的法律标准。与之相对比,在ICSID争端解决实践当中,何为国家安全、能否提交司法审查,以及手段合法性的法律标准均不清晰,针对同一投资措施的五起案件甚至相互矛盾。除此之外,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目前仍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此状况原因在于,欧盟法律能够服务于多元目标,且欧洲法院具有构建区域法制体系的动力,而ICSID项下临时仲裁庭并无上述意愿。中国当前的双边缔约实践当中,外资管理的"国家安全"抗辩条款已经相当科学;同时,为服务于"负面清单"模式的外资准入改革,即便无法对国家安全进行定义,也至少应当列出负面清单,另外,还应对国家安全审查手段的合法性标准进行清晰的制度设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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