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被引:10
作者
崔文星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情事变更; 不可抗力; 商业风险;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3.04.017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情事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有渊源,目的在于解决合同生效后所出现的显失公平问题,是合同严守的例外情形。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但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将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法律事实严格区别开来,有助于情事变更原则的正确适用。
引用
收藏
页码:60 / 68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25 条
  • [11] 德国民法典评注[M]. 法律出版社 , 杜景林, 2011
  • [12] 履行障碍法的体系[M]. 法律出版社 , 韩世远著, 2006
  • [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商法律问题研究[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赵中孚主编, 2005
  • [14] 合同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韩世远, 2004
  • [15] 合同法[M]. 法律出版社 , 崔建远主编, 2003
  • [16] 德国民法通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著, 2003
  • [17] 合同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王利明等著, 2002
  • [18] 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曾世雄著, 2001
  • [19] 德国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著, 2000
  • [20] 债法总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史尚宽著,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