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的中立性

被引:4
作者
谭义斌
机构
[1]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检察官; 司法公正; 中立; 客观义务;
D O I
10.14067/j.cnki.1673-9272.2009.03.008
中图分类号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检察官中立作为司法中立的应有之义,是在世界法治文明基础上产生的,在一些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中都有体现,而且又是与客观义务联系在一起的。我国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应当具有检察官中立理念。但是制度的缺陷和研究的乏力,检察官中立未能在立法和司法中很好体现,由此造成检察官角色的模糊。为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应当强化检察官中立性研究,破除认识误区,进而推动立法和司法,给它以应有的地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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