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村土地确权看新时期村委会的地位和功能

被引:9
作者
蔡瑞林 [1 ]
陈万明 [1 ]
叶琳 [2 ]
机构
[1]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
关键词
土地管理; 农村土地产权; 土地确权; 村委会; 简政放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F321.1 [土地问题];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1204 ;
摘要
土地确权是中国新一轮农村改革的起点,但是推进的速度滞后于中央的目标。当前土地确权的推进除了法律、政策支撑和政府主导意志外,村委会的参与是影响进程的重要因素。以确权工作的还权赋能为切入点,虽然法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村委会是当前情景下现实意义上的集体产权代理人;同时新时期村委会具有"群众性自治和基层政府代理人"这一"政社合一"的特性,因而在土地改革中村委会不能"去行政化"。对于土地确权,需要明确村委会土地确权推进执行者的历史责任、依靠村委会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加强村委会土地确权的动态管理。特别地,需要通过加强组织建设、促进权责对等实现"强村扩权",更好地履行新时期农村土地产权改革的历史使命。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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