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政策中的告知同意原则及其异化

被引:145
作者
万方
机构
[1]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隐私权; 告知同意; 择入式同意;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9.02.010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告知同意原则已成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对于互联网依赖程度的加深,适用传统的告知同意原则易打乱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状态;同时,依据该原则产生的"全有全无"管理构架,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实际适用中的高成本及低效率,甚至与信息自身的基本属性相悖。如今,各国已经逐渐意识到以上问题,并开始在立法中对告知同意原则进行革新以克服因其自身结构性僵化所带来的问题。这些措施包括:使用设立隐私设置选项,从择入机制到择出机制的逐渐演变,以及引入隐私风险评估机制等。在此背景之下,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并设立隐私评估系统,适当拓宽择入式同意的适用范围,以行业引导方式提供隐私政策模板均是应当考虑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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