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作为反垄断法中的必要设施

被引:50
作者
王健 [1 ]
吴宗泽 [2 ]
机构
[1]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2] 浙江理工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
关键词
数据; 数据垄断; 反垄断法; 必要设施;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210303.005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必要设施原则是拒绝交易行为违法性认定的重要制度,是为确保市场的开放性和竞争的有效性而对经营者施加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其在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限度和局限性。目前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主管机关对数据作为必要设施都持谨慎态度。认定数据是否构成必要设施在界定数据相关市场、认定数据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现数据开放等方面均存在现实困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数据是否作为必要设施有专款规定,但该款设计存在缺陷,且存在潜在负面效果。我国当前并不适宜直接明确将数据作为反垄断法中的必要设施,应在个案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审慎考虑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正式颁布的指南将该专款删除,同时将数据整合在认定平台是否构成必要设施中加以综合考虑,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可能会产生的争议。实际上,数据垄断除反垄断法的规制和调整外还可以考虑其他规制手段,需要形成多元且体系化的竞争治理和经济运行机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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