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80条的解释论问题——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方式及法律效力

被引:27
作者
方新军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关键词
让与通知; 受让人; 债务人; 第三人;
D O I
10.19563/j.cnki.sdzs.2013.04.011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合同法第80条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定存在多个法律漏洞需要填补。无论是对该条进行目的论扩张,还是进行目的论限缩,在解释论上应该坚持如下原则: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受让人即成为新债权人,债权让与通知的规范目的包括两个层面,第一是保护债务人,第二是确保受让人权利的顺利实现。因此,通知的主体应扩张至受让人,通知的方式应扩张至诉讼方式,以及特定条件下的公告方式。关于让与通知的法律效力,无论问题多么复杂,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是解释论的前提。
引用
收藏
页码:94 / 106
页数:13
相关论文
共 18 条
[11]  
债权让与制度研究.[M].申建平; 著.法律出版社.2008,
[12]  
德国债法分论.[M].(德) 梅迪库斯; 著.法律出版社.2007,
[13]  
合同法总论.[M].韩世远; 著.法律出版社.2004,
[14]  
法学方法论.[M].(德)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著;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
[15]  
合同法研究.[M].王利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6]  
民事疑案判解研究.[M].杨明刚编著;.法律出版社.2002,
[17]  
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M].梁慧星著;.法律出版社.2002,
[18]  
欧洲合同法.[M].(德)海因·克茨(HeinKotz)著;周忠海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