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诸岛主权归属与条约法的适用

被引:4
作者
黄世席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钓鱼诸岛; 钓鱼岛争端; 主权归属;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D O I
10.13569/j.cnki.far.2013.04.012
中图分类号
D993.5 [海洋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摘要
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条约解释、条约名称、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条约冲突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等条款的规定,经过对涉及钓鱼诸岛的条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给日本的条款应解释为包括钓鱼诸岛;二战结束时签订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因为日本签署《日本投降书》而对其具有法律拘束力,日本应将钓鱼诸岛归还中国;战后同盟国与日本签订的《旧金山对日和约》规定南西诸岛等地由美国托管,日本不予反对,中国没有签署而对中国无约束力,美国应因其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相冲突而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美日《归还冲绳协定》将本属于中国的钓鱼诸岛交给日本,美国不仅违反了二战结束时有关条约的规定,而且侵犯了中国的主权。总之,根据有关涉及钓鱼岛问题的条约,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精神对这些条约的效力和含义等进行评估和解释,可以认为中国拥有对钓鱼诸岛的主权,日本对其进行的控制和管理是非法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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