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中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障碍与对策分析

被引:4
作者
邓蕊
机构
[1]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关键词
责任聚合; 食品安全事故;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民事责任优先原则,2015年修订《食品安全法》时继续保留了这项原则。然而,这一原则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障碍,如认定责任的程序和要求不同,优先承担民事责任很难实现;企业破产时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存在障碍,导致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对此,应建立不同性质法律责任之间的协调机制,企业破产时,把对受害人的赔偿列为优先债权,实行有过错的高管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高管人员承担补充责任,以确保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引用
收藏
页码:109 / 113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论食品安全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J].
徐海燕 ;
柴伟伟 .
河北法学, 2013, 31 (10) :23-31
[2]   过错与违法性关系辨析 [J].
田土城 ;
杨婧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 20 (03) :138-143
[3]  
侵权责任法.[M].杨立新; 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4]  
侵权责任法.[M].张新宝;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胡建淼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