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教替代措施中的不法类型界分问题

被引:2
作者
贾健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劳教替代措施; 不法类型界分; 法益原则; 具体分流措施;
D O I
10.14182/j.cnki.j.anu.2014.02.020
中图分类号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602 ;
摘要
劳教制度废除之后,对原本由其规制的行为进行分流是当下劳教改革的必由之路。由此,某一劳教类型应该以何标准来决定其究竟是分流至《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成为劳教改革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当前法益理论日益呈现自由主义趋向的情况下,刑法作为保护法益最为得力的部门法,理应侧重于对个体法益的保护,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由于其命令做出之普遍性的行政逻辑,因而更适合用于保护超个体法益。以此为标准,可以确定劳教改革的不法类型界分标准,并对几种典型的劳教类型进行具体分流。
引用
收藏
页码:220 / 224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