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机制探讨

被引:26
作者
管育鹰 [1 ]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达; 法定许可; 使用/权属登记;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6.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05 ;
摘要
目前国家版权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公布征求意见,该草案设立了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或专门管理机构行使事先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机制。为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使用应当实行法定许可,同时配套建立两套登记制度:一是自愿的、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代表机构进行事先的权属登记,二是强制性的、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使用登记和交费,主体不能确定时使用费转入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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