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规制

被引:10
作者
陈旭
刘品新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程序;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调查的主体、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又相互矛盾和冲突,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应用更加混乱。从规范、理论和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社会调查报告具有证据属性,应当被视为量刑证据,并在将其定位为准书证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程序进行法律设计。
引用
收藏
页码:36 / 41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6 条
[1]   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证据附视频 [J].
卢君 ;
陈立洋 .
人民司法, 2012, (08) :78-80
[2]   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 [J].
汪贻飞 .
当代法学, 2010, 24 (01) :48-58
[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 [J].
杨雄 .
法学论坛, 2008, (01) :25-30
[5]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学分析 [J].
赵越 ;
马兵 .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 (04) :24-27
[6]  
证据法学.[M].何家弘;刘品新著;.法律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