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的历史考察与制度功能——兼论我国《物权法》中先占制度的确立

被引:16
作者
杨峰
机构
[1]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先占; 物权法; 无主物;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06.03.004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先占作为取得财产的一种方式,早在人类处于狩猎、采集时代就已存在。先占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历代法律都承认先占取得。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占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上未明确规定。先占制度具有稳定现实占有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有效利用资源等功能。我国有必要在《物权法》中确立先占制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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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设立先占取得制度之必要性与可能性透视 [J].
刘云生 .
河北法学, 2005, (03) :25-30+50
[2]  
中国民法通史[M]. 福建人民出版社 , 张晋藩主编, 2003
[3]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王利明主编, 2001
[4]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梁慧星[编著], 2000
[5]  
财产法[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英)F.H.劳森(F.H.Lawson), 1998
[6]  
古代法[M]. 商务印书馆[英]梅因,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