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53
作者
朱孝清 [1 ,2 ]
机构
[1] 最高人民检察院
[2] 中国法学会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实施; 核实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4.03.017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时,除了可以将有罪的实物证据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其他的证据都不能告诉;"两个基本"应当坚持,但要防止误读和滥用;只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时,获取的供述才应予以排除;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以外讯问和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行为属于违法,但所取得的供述依法不在排除之列;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其符合逮捕条件,可以转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包括一切影响羁押条件成立的情况;纪委在查办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参照刑诉法关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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