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安全底线——商业银行介入投资银行业务的必要法律界限研究

被引:4
作者
杨海瑶
机构
[1]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系统性风险; 法律限度; 结构性改革; 双重维度;
D O I
10.13262/j.bjsshkxy.bjshkx.160103
中图分类号
F832.33 [商业银行(专业银行)];
学科分类号
1201 ; 020204 ;
摘要
中国商业银行日益突破传统的存贷业务,开始经营理财产品等投资银行业务。而相关商业银行法规仍然建立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对混业经营创新业务的风险防范明显不足。为了保障储蓄业务的安全,必须解决在混业经营中商业银行究竟"从事哪些业务才是安全的,不能从事哪些高风险银行业务"的问题。次贷危机之后,西方纷纷推出的"结构性改革"措施,核心思想正是加强对商业银行高风险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目前中国银行介入投资银行业务处于缺乏法律规范的发展状态,应当吸取"结构性改革"的有益经验,划定商业银行应当禁止从事的高风险投资银行业务的范围,明确法律界限的"双重维度",防范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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