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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本质特征新说——社会学与刑法学立场分野下的认识
被引:9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许发民
机构
: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
2005年
/ 03期
关键词
:
犯罪本质特征;
社会学立场;
刑法学立场;
D O I
:
10.16290/j.cnki.1674-5205.2005.03.007
中图分类号
:
D914 [刑法];
D917 [犯罪学];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030609 ;
0306 ;
030605 ;
摘要
: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学意义上无疑是犯罪。但在刑法学意义上讲,却并非如此。刑法上的犯罪,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立法者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的标识,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在个罪成立与否的判定中,既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定义,以防止形式的犯罪构成解释论。在刑法学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是立法者选定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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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54 / 61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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