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本质特征新说——社会学与刑法学立场分野下的认识

被引:9
作者
许发民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犯罪本质特征; 社会学立场; 刑法学立场;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5.03.007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D917 [犯罪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0306 ; 030605 ;
摘要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学意义上无疑是犯罪。但在刑法学意义上讲,却并非如此。刑法上的犯罪,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刑事违法性,是立法者将那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纳入犯罪圈的标识,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在个罪成立与否的判定中,既要考虑刑法分则的规定,也要考虑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定义,以防止形式的犯罪构成解释论。在刑法学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是立法者选定的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而非仅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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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高铭暄等撰,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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