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及其实践——以“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立法为中心

被引:33
作者
吴汉东 [1 ]
汪锋 [2 ]
张忠民 [3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3]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立法模式; “先行先试”; “两型”社会建设; “武汉城市圈”; 地方立法;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9.01.009
中图分类号
D927 [地方法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变革性"立法模式和"自治性"立法模式的结合体,是统筹"立法先行"和"试错先行"的较优安排。在欧盟和我国经济特区的立法实践中,这种立法模式得到了成功运用并表现出较大优势。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可以也应当发挥重要作用。其长处的发挥和其弊端的弥补,无不具体反映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促进条例(试行)专家建议稿》的立法模式、体系结构和内容目标等具体要素上。这必将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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