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性保险”及其私法规制

被引:10
作者
温世扬 [1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中间性保险; 具体损害; 抽象损害; 重复保险; 保险代位权;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3.03.012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既不同于采取定额给付的生命保险,也不同于补偿财物损失的财产保险,而是介于传统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之间的一种"中间性保险"。就保险合同规制而言,依其目的而区分为填补具体损害(财产损失)的损失补偿合同和填补抽象损害(人身损害)的定额给付合同,并由此确定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代位权等规则之适用对象,才是符合法理的立法模式。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部分,不应排除损害填补原则之适用,亦即存在超额保险问题,故应受重复保险规则规制。意外伤害保险在应由第三者对保险事故负侵权之责的情形下,对其医疗费用应容许适用保险代位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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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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