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

被引:31
作者
林彦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关键词
基本法律修改权; 合理性审查; 先例;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1.01.003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失范是一个事实。改变这一状况要求我们寻求宪法第67条第3项以外的规范资源。全国人大可以保留基本法律的修改权,并且可以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改进行事后的合理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尊重"先例"的基础上有节制地行使基本法律的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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