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性使用”规则对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启示

被引:15
作者
邵燕 [1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
[2]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转换性使用; 数字图书馆; 合理使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250.76 [电子图书馆、数字图书馆];
学科分类号
1205 ; 120501 ;
摘要
谷歌数字图书馆案在中国和美国遭遇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两国在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上的差异。美国合理使用的司法考量经历了从"商业性质"到"转换性使用",从"转换性内容"到"转换性目的"的演变,反映了立法者从对版权人利益的严格保护逐渐转移到对公共利益的关注。我国应借鉴美国转换性使用规则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加以完善,推动数字图书馆建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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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美国版权法新发展:谷歌数字图书馆构成合理使用——评作家协会诉谷歌公司案判决 [J].
阮开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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