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除条件不同于合同解除

被引:7
作者
崔建远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附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错误; 合同变更; 合同复活;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5.07.005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1 ;
摘要
"如乙方逾期未能缴清上述款项视作违约,本合同自行终止"之类的约定,不属于约定解除,而是附解除条件。此类条件成就时,合同便当然地、自动地归于消灭,无需权利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条件成就后,当事人一方仍向相对人发出双方商讨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相对人没有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就不影响系争合同业已消灭的事实。它们既非合同的变更,亦非达成了新的合意,还未使系争合同复活,而是属于对法律的误读。
引用
收藏
页码:30 / 38
页数:9
相关论文
共 6 条
[1]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J].
崔建远 .
法学研究, 2004, (03) :94-102
[2]  
法律行为论[M]. 法律出版社 , (德) 弗卢梅, 2012
[3]  
合同法总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崔建远, 2011
[4]  
合同法总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崔建远, 2008
[5]  
新订民法债编通则[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邱聪智著, 2004
[6]  
新订民法债编通则[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邱聪智著,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