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和第19条的理解和适用

被引:17
作者
龚贻生 [1 ]
朱铭来 [2 ]
吕岩 [3 ]
机构
[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2] 南开大学经济与政策研究中心
[3]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D O I
10.13497/j.cnki.is.2011.09.002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根据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即保险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特点,强化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保护,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规范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无效免责条款的规定上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从免责条款的性质及法律效果等角度出发,剖析如何准确把握和理解新保险法相关规则的法理内涵,并对未来保险公司完善相应的合规制度提出了建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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