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同案同判”的证立及其限度

被引:39
作者
张超
机构
[1] 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
关键词
同案同判; 平等价值; 安定性价值; 裁判正确性; 案例指导制度;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5.01.003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同案同判"是来自社会公众的强烈诉求,它产生于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具体化所造成的判决差异之语境,成为法官在裁判实践中需要面对的一项可能要求。"同案同判"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内在于法律实践的平等价值和安定性价值;但是其与裁判正确性的要求未必相一致,因而作为一项司法要求它是初始性的,法官可基于更具优势的理由而摒弃既有判例。对"同案同判"的分析有益于深化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思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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