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反思及重构

被引:8
作者
蓝宇
刘瑾
机构
[1]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发回重审; 合议庭; 法院; 发回更审; 司法机关; 民事诉讼; 二审裁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正>司法实践中,导致民商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不足,案件事实没有查清;二是一审案件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如质证认证程序违法、送达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等;三是诉讼主体错误,如遗漏诉讼主体或错列诉讼主体等;四是遗漏、超越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
引用
收藏
页码:71 / 72
页数:2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对认定事实存在问题的案件不应发回重审附视频 [J].
蔡晖 .
人民司法, 1998, (02) :41-42
[2]  
比较民事诉讼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常怡主编,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