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适用情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兼评《著作权法》(草案)第72条

被引:8
作者
朱启莉
机构
[1]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法定赔偿; 《著作权法》草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随着知识产权侵权的增多,司法实践中适用知识产权法定赔偿进行裁判的比例也在提高,但对于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法定赔偿,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没有形成统一定论。《著作权法》(草案)第72条第2款对法定赔偿适用条件进行了新的限定,但其可操作性不强。应当依据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适用原理,并以权利保护为中心,将其界分为一般适用情形、当事人约定适用情形、并列适用情形和不适用情形,并从实践运用时的司法困境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有的放矢地对四种情形分别进行重构。
引用
收藏
页码:11 / 18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民法冲突解决中的利益衡量——从民法方法论的进化到解释规则的形成 [J].
李国强 ;
孙伟良 .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2, 18 (01) :58-66
[2]   侵犯知识产权法定赔偿解说 [J].
王文起 ;
矫玉增 .
中国市场, 2006, (48) :20-21
[3]   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4条的规定 [J].
李建华 ;
许中缘 .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3, (03) :145-153
[4]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讨会综述 [J].
董天平 ;
郃中林 .
知识产权, 2000, (06) :35-42
[5]  
专利纠纷与处理.[M].程永顺; 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6]  
美国知识产权法.[M].李明德著;.法律出版社.2003,
[7]  
当代美国法律.[M].何家弘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