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中的善意相对人保护

被引:7
作者
朱广新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善意相对人; 代表权限制; 法人登记; 可撤销的决议;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17.03.004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善意相对人保护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制度的结构性问题。《民法总则》对此在三方面作出了规范。代表权限制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1条)克服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局限性,规范结构更为清晰。登记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65条)属于新增规定,对其应作广义理解,其不仅适用于应登记事项而未登记或未作变更登记,而且适用于登记不实或错误。决议撤销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规定(第85条)亦为创新立法,其与第61条规定源于同一法理。三种情形下的相对人保护,皆旨在保护相对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制度及代表人制度的抽象信赖(系统信赖)。这些规定中"善意"概念在法律适用上应理解为推定的善意,在举证责任分配上,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证明相对人存在恶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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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 [J].
朱广新 .
中外法学, 2012, 24 (03) :48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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