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中“社会公众”标准探析

被引:3
作者
田坤
机构
[1]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社会公众; 犯罪对象;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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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限定于"不特定多数人"的观点,混淆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范围,无法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无法体现刑法将集资诈骗罪类型化的规范保护目的,也不是限制死刑适用的可行之道。集资诈骗罪的对象范围("社会公众")应为"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司法实践中,应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判断犯罪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多数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定犯罪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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