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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
被引:6
作者
:
叶知年
论文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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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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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州大学法学院
叶知年
[
1
]
毕昌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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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福州大学法学院
毕昌东
[
2
]
机构
:
[1]
福州大学法学院
[2]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2015年
/ 29卷
/ 05期
关键词
:
合同;
法定解除;
损害赔偿;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多种调整方式,立法例上主要有选择主义和两立主义两种处理模式。在我国,坚持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并存,有其合理性。对于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大陆法系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分类方法,将它界定为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可预见性原则,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故损害赔偿数额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上限。因违约而导致合同法定解除,解约权人得向违约方请求履行利益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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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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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德国新债法研究.[M].杜景林;卢谌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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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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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M].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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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研究.[M].韩世远著;.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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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丛.[M].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
[16]
德国民商法导论.[M].(德)罗伯特·霍恩等著;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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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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