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之“重大事项”的判断——以“厦门PX事件”为例

被引:4
作者
高志宏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重大事项; 决定权; 公众参与原则;
D O I
10.14180/j.cnki.1004-0544.2009.03.018
中图分类号
D62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学科分类号
0302 ; 030204 ;
摘要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虽然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但由于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规定过于原则,造成地方人大未能充分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事项是相对的、动态的,应在"根本性、长远性、全局性"这个标准的指导下,依据合法性、全局性、人民性、区域性、动态性、层次性、可行性原则,遵循严格的科学民主的程序,注重公众参与,采取概括事项与列举事项相结合的方法,对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作出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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