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体制:变革与发展

被引:44
作者
王清军
机构
[1]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保护联席会议; 协调(协作)小组; 区域环境管理机构;
D O I
10.14086/j.cnki.wujss.2016.01.012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属地管理和部门管理为主导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复合型产生冲突,必须予以变革。部际(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和全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协作)小组在组织化程度、权力配置和职权运行存在一定差异。体制变革目标导向过低、职权配置不合理、压力性体制负效应和运动性治理窠臼一直困扰着区域大气污染管理体制变革进程。未来变革应按照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所设制度为依据,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建立以行政管制为主导、市场机制和公众参与结合的区域大气多元治理机制。具体包括:区域管理体制方面,国家层面设立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统筹国家环境质量和气候变化。在国家环境保护部增设区域协调司,专司跨行政区环境质量协调工作。依法划定大气污染重点区域或空气质量改善区,设置跨行政区域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区域联席会议,负责区域大气质量改善的执行监督工作;区域市场机制方面,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和横向生态补偿体系,为区域大气管理体制变革提供经济支撑;区域公众参与机制方面,建立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共享和公开制度,推行跨地域大气污染公益诉讼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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