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的“避风港”适用及多重规制研究——兼评我国首例小程序侵权案

被引:10
作者
李小草 [1 ,2 ]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法制出版社
关键词
小程序平台; 避风港制度; 网络自动接入(传输)服务; 电子商务;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9.05.003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杭州互联网法院近期对我国首例小程序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小程序类平台是否符合"网络自动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主体要件,以及是否承担"通知—删除"义务。立足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鉴"避风港"制度源起的美国相关法律规定、立法解释和相关判例,结合对网络自动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界定、驶入"避风港"的资格门槛等的深入辨析,不应将小程序类平台简单地认定为"网络自动接入(传输)服务提供者"。同时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侵权活动中的多重角色,应关注多重规制的存在,特别是注意与新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相衔接。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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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 2014, (04) :122-134
[2]   关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几个问题的研究 [J].
陈锦川 .
法律适用, 2011, (06) :52-56
[3]  
论避风港规则的适用[N]. 邬跃.人民法院报. 2012 (0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解读[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全国人大财经委电子商务法起草工作小组, 2018
[5]  
数字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M]. 知识产权出版社 , 石必胜, 2016
[6]  
美国 《数字千禧版权法》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