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及其立法完善问题探讨

被引:1
作者
孟庆华
机构
[1]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强迫职工劳动罪; 单位犯罪; 用人单位; 直接责任人员;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用人单位"范围应包括非法单位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强迫职工劳动罪不属于单位犯罪,其主体应为自然人,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予以完善时,应将主体"用人单位"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保持一致,罪状中增加"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并规定单位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应实行双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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