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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参与环境监管的补正功效与保障机制
被引:7
作者:
赵美珍
[1
]
戈琳
[1
]
李鹏
[2
]
机构:
[1]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2]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关键词:
环境监管;
公众参与;
生态文明;
有限理性;
机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X321 [区域环境规划与管理];
学科分类号:
083305 ;
1204 ;
摘要:
环境监管是环境保护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加强环境监管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求。法律赋予了政府保护环境的职责,地方政府通过环境监管保护环境,改善辖区内的环境质量,在环境监管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但由于与利益追求和价值选择相伴生的局限性导致监管难以到位。公众参与环境监管有助于弥补地方政府环境监管不力、乏力,是环境法治发展的必然。为了提高环境监管的有效性,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环境问责等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主导、公众有序参与的作用,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以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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