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中债权人“善意”的认定

被引:12
作者
钱玉林
机构
[1] 扬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担保; 越权行为; 债权人; 善意;
D O I
10.19411/j.cnki.1007-7030.2013.05.004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违反公司法规定提供的公司担保的效力问题,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多的争议,但倾向性的意见是从越权行为的角度,适用《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来处理该类案件。这样,债权人是否"善意"成为认定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关键。有的认为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意思形成过程不承担审查义务,但不少人认为应当承担审查义务。公司法对公司担保的规定实质上是调整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使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对债权人科以审查义务既不可行也无必要。债权人的善意不以承担审查义务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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