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主体地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被引:3
作者
李璐
机构
[1] 贵州财经大学
关键词
社保费; 税务部门; 征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020203 ;
摘要
2018年的《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把人民的发展思想贯穿到政府全部工作中,让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社保基金是广大职工的养命钱,能够使人们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因此其对于公众乃至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8年,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到,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充分弥补了社保体系实行的双轨制(即社保费既可以由社保机构征收,亦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不足,两个征费主体会导致权责不明确,进而使社保费征收效率低下,影响其功能性发挥。文章主要探讨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为确立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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