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

被引:41
作者
卢海君
机构
[1]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体育赛事节目; 作品; 录像制品; 原创性; 邻接权;
D O I
10.13644/j.cnki.cn31-1112.2015.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体育赛事节目是创作成果,创作对象的属性并不影响创作成果的可版权性。在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国际化与一体化的当下,著作权与邻接权区分的意义日益消减,作品与制品的界限日益模糊,我国著作权法应该取消制品概念,将体育赛事节目统一纳入著作权中进行保护。作品的本质是符号的排列组合,视听作品的本质是系列图像的排列组合,从作品本质的角度讲,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的范畴。在体育赛事节目的创作过程中,导演对摄像机位所拍摄的镜头进行了取舍与编排,基于这些取舍与编排,体育赛事节目满足原创性要求而能够获得版权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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