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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思个人信息权利束的保障机制:行政监管还是民事诉讼
被引:67
作者:
王锡锌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利束;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行政监管;
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括知情、决定、查阅、复制、删除、可携带等权利的集合,是立法为个人配置的个人信息权利束。这些权利并非个人民事权利的逻辑延伸,而是国家为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通过制度性保障赋予个人的工具性权利。这些工具性权利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内容上同构,二者共同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秩序。以行政监管为中心对个人信息权利束进行保障,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其能够更高效地规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更有效地实现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和规范信息处理活动的双重目标。以行政监管为中心,并不排斥民事诉讼等私法救济途径。如果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侵害个人信息权利束的同时,也侵害了民事实体权益,个人可依法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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