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抓取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困境与对策

被引:21
作者
沈贵明
刘源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抓取行为; 竞争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 互联网条款;
D O I
10.14089/j.cnki.cn11-3664/f.2021.01.009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间因实施数据抓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网络用户数据权利属性不明确的情况下,实践中多采用对私法规范进行扩张解释的规制路径。随着对数据抓取行为违法性认识的日益深入,司法机关逐渐转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数据抓取纠纷进行裁决。分析当前比较典型的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可以发现,现有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裁判中存在过度依赖一般条款、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原则判断标准模糊、互联网条款适用空间受限等问题。因此,为更好地实现对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一要确立一般条款的谦抑原则,遵循市场优先理念,以防止司法阻碍市场创新;二要改变司法机关以三重授权为标准判断数据抓取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的裁判思路,尊重企业对获得用户基本授权的数据进行加工所享有的正当权益;三要细化一般条款的判断标准,按照比例原则构建网络用户授权、成本投入、社会公益等多层次商业道德判断标准;四要协调一般条款与互联网条款的适用关系,通过个案平衡或构建新型互联网专项条款规制数据抓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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