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是国家积极作为论的产物,有利于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功能秩序,也并不违反无利益无诉权原则。作为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权力滥用的制度建构,对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意义重大,我国应该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由于检察机关属于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且与一般民众、法人与其他组织相比,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问题上具有比较优势,因此应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惟一适格主体。鉴于我国法律目前尚无行政公益诉讼的正式规定,这使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存在法律障碍。其中,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明确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标准、范围、方式与程序等,则是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