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命健康权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法典》对物质性人格权规定的规范创新

被引:21
作者
杨立新
机构
[1] 天津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尊严; 人体组成部分捐献; 临床试验; 人体基因与人体胚胎;
D O I
10.19411/j.cnki.1007-7030.2020.03.003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生命健康权的基础上,全面规定了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构建了物质性人格权的权利体系。在规范物质性人格权的内容中,特别规定了生命尊严、身体完整、身心健康的权利内容。在行使物质性人格权的规则中,特别规定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决定捐献人体组成部分以及遗体、禁止人体组成部分买卖、临床试验以及从事人体基因与人体胚胎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的底线等创新规则。在物质性人格权的权利保护中,特别规定了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上述规则共同组成了《民法典》关于物质性人格权的规范创新,为我国民法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提供了民法规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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