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其继承问题

被引:160
作者
杨立新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冷冻胚胎; 伦理物; 遗产;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4.13.007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在我国,冷落胚胎的法律属性有客体说、主体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将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例如冷冻胚胎认定为器官权的意见,是不符合民法的权利学说的;将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冷冻胚胎作为人来予以保护,在民法上是说不通的。民法上的物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普通物三个类型,将冷冻胚胎等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认定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的意见是正确的,而不是将其作为主体,能够体现其特殊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能够得到民法的充分保护,因而没有必要将其界定为主体,也没有必要在主体和客体之间创设第三类民法的基本范畴。既然冷落胚胎的法律属性是物,那么在物的所有权人死亡后,冷冻胚胎当然就成为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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