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劳动争议悖论辨考

被引:4
作者
段毅 [1 ]
何远程 [2 ]
机构
[1]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
[2] 《集体谈判论坛》
关键词
群体劳动争议; 劳资争议治理; 工人组织行为;
D O I
10.16471/j.cnki.11-2822/c.2015.05.014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D631.43 [公共秩序管理];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近年来,中国东南部地区的工人集体行动个案呈逐年增长之势,这一现象引发学术界的关注,并有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概念与治理方式的探讨。笔者介入和接触过百起个案,在这些个案的基础上,作者提出,群体性劳动争议是中国特有的阶段性产物,在很大程度上更是制度设计缺陷和人为扭曲的结果,它背离了劳动关系发展的本来逻辑,并不具备系统调整的法律价值。笔者认为,消除造成群体性劳资争议的人为因素,是让集体劳动关系形成的规律得以正面体现的基本前提。因此,对集体劳动关系形成过程中工人组织化的行为,应当给予其表现的空间,同时,政府的政策倡导应由"维稳"思维定式转为"调整"的理念,逐步探索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以及相应的制度设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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