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权力监督法治化的法理论证

被引:6
作者
李广德 [1 ]
王晨光 [1 ,2 ]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
关键词
党内监督; 法治社会; 社会权力; 党的领导权; 监察体制;
D O I
10.15894/j.cnki.cn11-3040/a.2018.01.022
中图分类号
D262.6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8 ;
摘要
党内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党内规范法治化的组成部分,而党内法治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种类型,因此对党内权力的监督应当基于社会法治的理论体系展开。这就决定了党内权力监督的对象是一种作为社会权力的领导权,需要区别于党的代表和机构所享有的作为国家权力的执政权。党的领导权有着广泛的影响力、支配力和作用力,将党所拥有的领导权纳入一个法治的监督轨道之内,规范领导权的行使,是实现党的权力和法治中国建设、法治原则相融合的必然要求。为此,在"四个全面"布局的战略要求下,党内权力监督应当设立专门的党内权力监督机构,而此举可在区分执政权与领导权的基础上,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委员会设置来实现,真正做到党政分工不分家,最终实现党内权力监督法治化和党内治理的法治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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