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引:3
作者
张朴田
钱菲
机构
[1]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 生产力; 劳动者;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4.08.015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5 ;
摘要
<正>【裁判要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即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号一审:(2012)锡滨民初字第1448号二审:(2013)锡民终字第0361号【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彭某自2007年7月25日入职人力公司,双方公签订了四期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岗
引用
收藏
页码:50 / 52
页数:3
相关论文
共 2 条
[1]   无固定期限合同被误读的法律分析 [J].
姜颖 .
人民司法, 2009, (05) :17-20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资伦理定位与制度安排 [J].
秦国荣 .
中国法学, 2010, (02) :173-182